研发费用占比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相应要求。具体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按照要求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 50%。
财务报表及审计要求:企业需要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且这些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同时,还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数据逻辑一致性要求: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符合逻辑关系。例如,研发活动的项目数、各研发活动的名称、起止时间、研发经费总预算、研发经费近三年总支出及各年度支出应与后附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证明文件及专项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