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的数量没有绝对规定,但有一定的参考标准和建议,具体如下:
专家评审参考: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 3 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通常建议企业近 3 年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不少于 5 项,即近 3 年至少有 15 项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这样在该项指标评分中才可能获得较高分数。
证明材料要求: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证明材料要能体现科技成果的来源和转化效果,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发票、生产批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技术服务合同、样品或样机图片、检测报告、验收报告、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客户反馈意见、国家科技奖励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