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6种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发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四)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六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都有其自身特点,结合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既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结合起来运用。
对于一项科技成果而言,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往往产生的效果、取得的收益也不同,科技成果所有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成果特征加以选择。
一般来说,技术创新性不突出、市场前景不明显、辅助性的发明创造等科技成果,可优先考虑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这样成果所有人可以很快从受让方转让费,取得现金收入,实现所谓的“入袋为安”。
而具有强原创性、突破性、颠覆性和市场应用前景显著的科技成果,建议立足长远,可考虑采取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成果所有人成为了企业股东,短期内无法获得真金白银的收入,然而,一旦作价入股企业的产业化进展取得成功,企业给股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又往往是转让费无法比拟的。
同时,也可以结合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选择转化方式。
对于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均比较高的成果,可优先选择转让或许可方式,同时约定相关转化收益;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偏低的成果,可通过合作转化、许可+合作等转化方式,技术成熟度高但市场成熟度不高的成果,可考虑作价投资等方式;技术成熟度不高、市场成熟度高的成果,可选择合作转化或许可等方式。
研发实力雄厚的企业可以通过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研发部门研发相关成果后,进行生产销售,获得市场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