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注册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商标续展的具体情况如下:
续展办理方法:
自行提交电子申请: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前需先注册成为网申用户,登录后进入商标后续申请 - 商标续展申请栏目进行操作。
前往线下办理:可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续展所需材料:应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若申请文件为外文,还需附送中文译本。
续展次数限制:商标续展没有次数限制,只要商标注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就可以使商标专用权一直得到保护。
如果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延迟费。续展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不予核准的,会发给《不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