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申请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者需满足的条件有所不同:
外国优先权申请条件
时间期限: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
国家关系:该外国必须与中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与中国签订了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承认中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优先权。
申请主体:前后两次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相同的,或者后一申请的申请人是前一申请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受让人。
主题相同:后一申请的主题必须与外国第一次申请的主题相同。
手续完备: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申请条件
时间期限: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类型:本国优先权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主题相同:后一申请的主题必须与中国第一次申请的主题相同。
在先申请条件: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不能已经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要求过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不能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也不能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手续完备: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