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保护自己发明的必要手段,而且要使我们的发明获得法律保护,这也是我们唯一的方法。根据类型的不同,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流程和难度都不一样,但所有专利的申请,却都遵循同样的四大原则。
01 先申请原则
专利是归属于先发明的人还是先申请的人?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处理原则,即先申请制与先发明制。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中一方申请。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 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
先申请原则鼓励申请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尽早提出申请,尽早公开,从而避免重复研究,节约社会资源。在多个申请人就相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先申请原则为解决冲突提供了明确标准,确保了专利权的合理分配。所以当完成发明创造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提早去申请专利,不然一旦被其他人先申请了相同的专利,那专利权的授予就归属先申请的人了。
02 书面原则
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通知办理的各类办理手续,或是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性形成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方式办理的各类办理手续均视作未提出,不形成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专利申请和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并按规定格式包括表格和要求撰写和填写。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形式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等,所有文件都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撰写和填写。
书面原则是专利审查的基础,它要求所有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这确保了申请内容的明确性和规范性,避免了口头描述可能带来的歧义和不确定性,同时使得专利申请过程更加规范和透明。另外,书面申请作为正式文件,有助于保存和提供证据,为后续的专利审查、维权和转让等程序提供重要依据。
书面原则给我们带来了什么信息呢?是不是一定等做出产品或者试生产之后才去申请专利呢?结合先申请原则,当我们有技术想法的时候,只要我们能写出来就可以申请了。
03 单一性原则
也称为“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31条也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单一性原则要求每件专利申请仅限于一项发明创造,这有助于清晰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便于专利审查和公众了解专利内容。另外,该原则有助于防止申请人通过拆分专利申请来规避审查,确保了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所以,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需要确保每件申请仅包含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涉及多个发明或实用新型,需要分别提交不同的专利申请。
04 优先权原则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
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在国内的申请优先权即本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性就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交申请,获得注册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