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方法均适用于无形资产评估,但基于无形资产的价值特征--成本与效用的非对应性和无形资产难以复制性,以及无形资产的非实体性、共益性,价值形成的累积性,开发成本界定的复杂性等特征,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评估无形资产的适用程度依次降低。虽然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但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首选方法通常是收益法。
(1)成本法比较适合评估第三方购买、内部开发和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具有以下特性的无形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
①具有可替代性,即其功能作用易于被其他无形资产替代;
②重置该无形资产技术上可行,重置其所需要物化劳动易于计量,也就是重置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易于计量;
③重置该无形资产法律上可行,也就是法律上没有对重新研发该无形资产或者其替代物进行限制。
(2)收益法一般适合评估技术、顾客关系、商标、特许经营权等类无形资产,通常这些无形资产不具有替代性或者替代性很弱。
(3)市场法的适用性主要依赖可比案例的可获得性,如果可以收集到相关可比案例,则市场法适用,否则市场法就没有适用性,通常适合评估技术或专利资产、域名等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