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一般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对企业预期收益进行合理预测,是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市场价值的基础。实务中评估师往往基于企业历史经营业绩直接推算未来预期收益,但忽略了对历史经营业绩中可能存在的非经常性损益的调整,以此折现所确定的评估结果自然难以恰当揭示资产的市场价值。因此,评估市场价值时,我们需要基于市场参与者的视角,以最高最佳用途作为价值前提,分析和判断企业现有的商业模式和生产经营是否具有普遍性、可持续性,对企业历史经营中存在的关联交易、特定条件下获取的订单(如疫情、战争、地震等)、政府补贴(如科技进步奖励基金、招商引资政策)和不具普遍意义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优惠政策实施的区域、行业和期间),以及现有的生产流程、产品结构等方面重新梳理和审视,并视情况作出必要的调整,在此基础上估算预期收益,以恰当反映一般市场参与者正常经营下的客观收益水平。不仅如此,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企业当前的融资能力、融资渠道、资本结构和资本成本也需要加以分析,并基于一般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判断企业现有融资方式和融资规模的合理性,是否需要调整,判断作出调整的可行性,进而得出与价值类型和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相对应的折现率。有时候,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对此,国际评估准则就特别指出,“采用收益途径时,还可能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一些调整,以反映在现金流量预测或采用的折现率中没有考虑的事项。例如,对被评估权益的市场流通性所进行的调整,或者根据被评估权益在企业中是控制权益还是非控制权益所做的调整。”因此,评估中需要结合评估对象自身条件和评估目的所对应市场条件等因素,对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当评估投资价值时,需要基于特定投资者的视角,遵循《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规定,分析和判断企业并购可能产生的管理协同效应、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和其他协同效应,合理选择相应的经济技术参数,充分理解并体现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在预期收益和折现率等关键参数的选取和确定方面存在的差异。总之,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所确定的假设前提、选取的参数,均需要与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相匹配、相对应、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