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要门槛,具有一票否决权,其在认定的创新能力评价中占
30 分,对认定结果起着关键作用,具体要求如下:
类型与使用规则认定中的知识产权分为
Ⅰ、Ⅱ 两类,两者在含金量和使用规则上差异显著。其中 Ⅰ 类包含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这类知识产权可多次用于高企申报;Ⅱ
类主要是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等,且仅限用于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能重复使用。
权属与获取方式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是申请企业。企业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合法方式获取知识产权所有权,但不包含独占许可的形式。若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在申请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仅能由一个权属人用于申报,还需提供其他权属人放弃使用的证明文件。
地域与有效性所申报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授权的无效。同时要处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申请认定时,需提供专利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以及对应的缴费收据,以此证明专利的有效性。
与业务的关联性知识产权需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且这些核心产品(服务)的收入,要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
50% 以上。另外,知识产权对应的技术领域,还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否则无法满足认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