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法条原文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02法条解析
(一)名词解释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指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其中,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抵触申请:在先申请、在后公开、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二)审查原则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判断标准:“四相同”——如果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相关内容相比,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技术效果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二者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