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文件,国家对以下科技成果转化要素资源配置实行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且该政策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该政策间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获得创业投资。
购买技术税收优惠。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技术获取方式包括:
①技术开发方式。对于企业还未掌握的技术,企业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研发,或与其他机构合作研发,但须根据《民法典》规定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研发费用(包括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合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②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企业以转让、许可方式获取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的,须根据《民法典》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③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方式。对于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企业可以与受托方签订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等合同获得相关技术。若属于对某项科技成果的直接应用,则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技术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出售技术与购买技术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优惠方式不同而已。不过,对于公共成果进行的买卖,均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人才税收优惠。
人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要素。企业聘用人才的费用,包括工资薪金、缴纳的“五险一金”等都可以计入成本,据实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文件,对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地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对于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包括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两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