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项目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工程款要求能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达标,项目承包人要求参考合同约定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应予适用”及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且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不过关的,依照下列情况各自解决:(一)修补后的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达标,发包方要求项目承包人担负修补花费的,应予适用;(二)修补后的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不过关,项目承包人要求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不予以适用”早已明文规定。
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到问题复杂,即使根据《解释》可以获得“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达标状况下,理应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结果,但工程项目工程款如何确定、评定问题、失效产生的不好不良影响怎样担负等全是此类案子中理应处理的问题,文中尝试根据最高法院实例探讨裁判员构思。
实例一 最高法院(2013)民提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员引言
因为案涉合同书仅承诺了价格,而在明确价格时沒有工程项目施工图纸,都没有施工预算,因而对已完工程项目没法依照合同约定价钱开展工程预算和出厂价的计算。……理应将该鉴定报告做为明确案涉项目已完工程项目工程款的直接证据。
因为世邦企业与川康西藏自治区子公司对案涉无效合同均有过失,故不可仅由项目承包人担负所有不好不良影响,而使发包方得到所有工程项目盈利并免去一部分必需成本费。因而,一、二审宣判依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项目成本明确工程进度款金额不合理。
尽管官费和盈利在特性上并不相同,但由于依据鉴定报告的內容,没法在案涉工程预算和成本的差值中实际区别官费和纯利润的金额,故只有将其视作案涉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无效合同后,彼此都是有过失的,理应分别担负对应的义务。对此案中无效合同损害的实际分摊占比,依据彼此被告方对无效合同的过失状况和有关案子客观事实,我院先行判决为川康西藏自治区子公司与世邦企业分别压力50%。
构思探讨
1.合同书虽然有承诺但没法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的,理应开展评定;
2.以盈利的扣除反映在无效合同状况下,多方在过失范畴内负责任的价值观。
实例二 最高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员引言
[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聂绮对其挂证个人行为应担负相对应过错责任,所以认为贷款利息需从2008年12月31日起算,即展腾企业未按进展付款工程进度款生效日计付,不予以适用。由于此项市政道路工程已于2010年5月26日由签合同的彼此及满州里市审计局开展清算,并做出工程预算核准通知单,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贷款利息损害理应自清算生效日给予维护。
[最高法二审]一审人民法院经审判评定,展腾企业尚欠付工程进度款为17825815.3元及贷款利息恰当。
构思探讨
和实例一不一样,此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为贷款利息算起日、以在后的清算日为贷款利息算起日”来反映项目承包人对无效合同担负错误的价值观。
实例三 最高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员引言
虽然被告方签署的三份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但在工程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进度款。可是,因为此案彼此被告方给予了由同样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签定時间均为同一天、工程项目工程款不尽相同的三份合同书,在三份合同工程款分派沒有规律性且没法鉴别真假的情形下,不可以确定被告方对合同书工程款承诺的真正意思表示。
因而,该三份合同书均不可以做为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的根据。一审人民法院为处理彼此本人的讼争,根据授权委托司法鉴定的方法,根据鉴定中心出示的鉴定结论对彼此被告方异议的工程项目工程款做出司法部门评定,并无不当。
最先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范是全国各地基本建设主管机构依据当地建筑市场建筑工程造价的均值明确的……归属于任意性标准并非强制标准。在被告方中间沒有做出以预算定额价做为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承诺时,一般不能以预算定额价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
再度,预算定额规范通常无法跟上价格行情的转变……以市价评定的结果更贴近工程造价成本费,更有益于维护被告方的权益。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要求,被告方就协议工程款或是酬劳承诺不确立,按照物权法第六十一条的要求仍无法明确的,依照签订合同书时履行地的价格行情执行;依规理应实行政府部门标价或是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执行。
此案涉及工程项目不属于政府部门标价,因而,以市价做为履行合同的根据不但更合乎法律法规,并且对彼此被告方更公平公正。
构思探讨
1.当不可以明确“合同书”为多方真正意思表示时,理应成果鉴定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且理应以价格行情做为根据。
2.平等原则在此案裁判员者开展标价根据分辨时充分发挥了功效。
实例四 最高法院(2013)民提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中,工程处(实际施工人)申请办理、人民法院授权委托对建筑工程造价开展了评定,鉴定结论1:根据原合同书具体内容每平米720元总建筑面积包死价格,工程预算为每平米720元×7662.38平米(含别墅地下室301.4平米)=5516913.6元。因为未给予合同额中常含招标方供材材料,未扣招标方供材工程造价。
鉴定结论2:根据工程图纸按实测算、丙级三类计取后,工程预算为7521255.36元。在其中含招标方供材756901.2元,总工程造价中扣除,扣减后工程造价为6764354.16元。不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例如仅有施工单位盖公章,但沒有责任人签名)工程造价302468.28元,以上两根鉴定结论均没有此工程造价。
一审裁判员:建工十分企业与开发公司清算的工程预算应是720元/平米×(7662.38-301.4)平方米 302468.28 元=5602373.88元。工程处的最后清算数值5602373.88元×(1-9%)=5098160.23元。建工十分企业已支付 4670382.26元,尚欠427777.97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员引言
此案参考合同约定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有法律规定。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要求……建立了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而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达标的情况下,可参考合同约定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差价赔偿标准。
假如采用鉴定结论2的清算方式,会导致合同无效比合理合同书的工程项目工程款还高,这不但超过了双方签合同时的预估,也会造成合同书被告方反倒因合同无效得到附加权益。因而,除非是彼此被告方再行协商一致达到新的清算满意,不然,均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清算。
构思探讨
1.此案人民法院以彼此就每平方米720元价格、别墅地下室不测算范围的承诺为根据得到工程项目工程款。融合以上好多个实例得知,合同约定依然是裁判员优先选择考量的工程项目工程款评定根据。
2.平等原则自始至终围绕裁判员,在开展选择或分辨时是十分关键的评价指标。
综上所述,依据法律条文的要求及其对以上实例的分析,可将司法部门实际中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工程进度款清算的裁判员构思归纳如下:
1.无效合同但验收达标,被告方认为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进度款,依据合同书可以明确工程进度款的,应依据协议的承诺清算;
2.依据合同约定没法明确工程进度款或不可以明确“合同书”为多方真正意思表示时,应成果鉴定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合同书对清算价格有承诺的以约定为标准;沒有承诺的,一般以市场价为评定根据;
3.因无效合同造成的不好不良影响,合同书多方应依据自己的过失水平开展分摊;
4.平等原则是裁判员者开展选择或分辨的一个关键考虑要素。
引入法律条文本文中引入法律条文,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起效后,更改成:[1]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2]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