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条文根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达标,项目承包人要求参考合同约定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应予适用。”
【标准详细说明】
针对经竣工验收达标的工程项目,合同书被判定为失效后,项目承包人可以要求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进度款,发包方一样可以认为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进度款,无论发包方或项目承包人挑选是否,均应参考合同约定,除非是彼此再行协商一致以合同约定的清算方式之外的别的方法清算。最高法院立案侦查二庭在2010年4月20日致江西高级法院的內部函(2010民申字第260号)中也确立了下列思想观点:有关讼争工程项目工程款的确认应根据鉴定结论或是参考合同约定的问题,涉及到对《解释》第二条的了解问题。
《解释》针对合同无效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正常情况下是采用了参考合同约定清算的弥补方法,尽管其在描述中发生:“项目承包人要求参考合同约定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但这并不代表着项目承包人针对二种折扣率赔偿方法拥有决定权。最高法院民一庭觉得:《解释》第二条建立了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达标时的差价赔偿标准,即:“参考合同约定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此条并没有授予项目承包人挑选按照合同约定或是工程预算定额规范开展清算的支配权,除非是彼此再行协商一致允许依照预算定额价或市价按实清算,不然,一般应参考合同约定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