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工程价款时发现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怎么办?_集慧.为企业.更美好

结算工程价款时发现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2022-01-24

  【法律规定】

  被告方针对工程项目工程款的重大变更,归属于合同书的实际性內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依据。

  【标准详细说明】

  合同书的变动是法律法规授予合同书双方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而,怎样区分合同书的变动与避开招标合同书的界线,在审判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变得至关重要。合同书的变动,就是指合同书在创立以后,并未执行或是未彻底执行之前,彼此被告方就合同书的具体内容开展改动或是填补的个人行为。一切正常的合同变更遭受国家法律维护,但以变动合同书之名行签署“黑与白合同书”之实的个人行为将遭受国家法律的打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依据。”

  说白了合同书的实际性內容,就是指危害或决策被告方基本上权利与义务的条文,一般指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工程款、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项目限期。在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以外变动招标合同书的,不属于签署“黑与白合同书”。如何确定背驰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并将这一规范开展量化分析,在一定水平上普遍存在着大法官的随意案件评查,但标准是确立的,就是以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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