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要求,“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依据”。
一、白黑合同成立的标准
(一)白合同成立的条件:
1、建筑项目通过了招标投标并且招标是合理的。
合同法第十九条要求,“工程建筑依规推行招标会分包,对不适合招标会分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此可见,非是全部的基本建设建筑项目都务必要走招标投标的程序流程。沒有通过招标投标的合同书虽然通过报备,也不适合黑与白合同书的要求。
2、通过招标投标的合同书必不可少报备。
沒有通过报备的合同书也不符白合同书的标准,不可以做为清算的根据。
3、白合同书务必是合理合法合理的合同书。
(二)黑合同成立的标准:
黑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必不可少与白合同书有实际性內容的不一样。
《合同法》 第三十条要求,服务承诺的信息理应与质权的內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质权的內容做出实际性变动的,为新质权。相关合同书标底、总数、品质、工程款或是酬劳、执行限期、执行地址和方法、合同违约责任和处理异议方式等的变动,是对质权內容的实质变动。由此可以觉得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性內容的范畴包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限期、工程项目工程款和计价方式等。
二、黑与白合同书的签署時间
黑合同签订的时间段有2种状况, 一是黑合同书与白合同与此同时签署,二是黑合同书在白合同以后签署。针对这2种类型的黑与白合同书,理应以通过招标投标报备的白合同书做为清算的根据。
必须注意的是工程项目操作实务中也有一种较为独特的状况。便是务必招标投标的建筑项目,在都没有开展招标投标的情形下彼此先签署了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的承包单位早已入场工程施工。在施工流程中,又补领了招标投标办理手续,仍由前一个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单位招标,并根据招标投标文档签署了第二份工程施工合同,开展了报备。这样的事情下后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由于违背《招投标法》第55条要求,招标方在明确招标前与投标人开展实际性交涉,理应确定为合同无效。以上二份工程施工合同,前合同书由于沒有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办理手续,理应确定为合同无效,而后合同书由于招标失效,也理应确定为合同无效。二份合同书都失效,应当具体执行的先合同书开展清算。 本实例便是归属于这样的事情。
黑与白合同书的关键差别通常在计价方式上不一样、施工期不一样和工程施工质量承诺不一样。例如,白合同约定的是可价格调整,黑合同约定的是包死价;白合同书原价高,黑合同书原价低;白合同书工程造价不下幅,黑合同书下幅,这些。 总而言之,黑合同书针对项目承包人更加不好。
三、黑合同的效力
理应特别注意的是黑合同书并不是合同无效,法律条文并没说黑无效合同,反而是说黑与白合同书有实际性不一样的,以白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依据。即然黑合同书并不是失效,那麼黑合同书中与白合同非实际性不一样的承诺,理应从承诺。
四、结果
基本建设建筑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签署了工程施工合同而且报备之后,发包单位通常依靠优点影响力,逼迫承包单位再行签署不利承包单位的黑合同书。碰到这样的事情,在工程决算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就可以根据法律条文的要求,请求依照白合同书开展清算,维护保养承包单位的合法权利。
总的来说,在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依据。在工程决算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就可以根据法律条文的要求,请求依照白合同书开展清算,维护保养承包单位的合法权利。
引入法律条文本文中引入法律条文,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起效后,更改成:[1]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