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结算单的功能是工程施工彼此被告方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名的,在法律法规上归属于彼此对工程决算的确定,受托人应当依照工程结算单上列出的清算結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承诺付款工程进度款。假如受托人不依照工程结算单上列出的清算結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承诺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施工单位可以依规向法院起诉。必须表明的一点这儿的彼此务必是工程项目彼此有法律规定管理权限的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形下结算清单也必须两方本人的盖公章,才可以更快的确保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
但其只有做为提起诉讼的证明之一,与此同时必须别的直接证据给予证实:如彼此被告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产生的合同补充协议、会议记录、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工程图纸、竣工图纸,及其别的来往信件、纪录等书面形式直接证据,可以做为工程量和评定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根据。
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被告方承诺,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文档后,在承诺期内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的,依照承诺解决。项目承包人要求依照工程结算文档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应予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依据。
三、起诉状理应记明的事宜(一)上诉人的名字、胎儿性别、年纪、中华民族、岗位、所在单位、居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的名字、职位、联系电话;
(二)被告方的名字、胎儿性别、所在单位、居所等信息内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字、居所等信息内容;
(三)诉请和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原因;
(四)直接证据和证据来源于,见证人名字和居所。
以上便是中桥我为各位解释的有关工程结算单的效力怎样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规內容了,总的来说呢,我们可以掌握到假如“工程结算单”可以证实有关客观事实,可以做为提起诉讼的证明之一。与此同时必须写下书面形式民事诉状,一并递交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依照被告方总数明确提出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