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非常容易导致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安全隐患,危害各参加行为主体的权益,乃至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那麼,工程建筑合同书中的"黑与白合同书"怎样清算?
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无论该招标合同书是不是通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以招标合同书做为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核算根据。
被告方违反规定开展招标投标,被告方又另外签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论招标合同书是不是通过备案登记,二份协议均为失效;应当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要求,将合乎彼此本人的真正含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执行的那一份合同书,做为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核算根据。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依据。
案件详细介绍:A建筑工程公司在某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中以6200万余元的价格招标。5日后,彼此按中标通知的內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申报基本建设行政机关报备。同一天,彼此又签署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承诺由A建司为发包方早期工程项目垫付资金1200万余元,并将合同书工程款由6200万余元提升到6500万余元,并承诺合同补充协议具备优先选择适用范围。后发包方以该合同补充协议没经报备为由不予付款垫支款及提升一部分的工程进度款。
法律法规分析:一、怎样评定"黑与白合同书".黑与白合同书,就是指在基本建设工程招标中,合同书被告方出自于某类权益考虑,就同一合同书担保物签署的、工程款存有差别或执行方法存有差别的2份合同书,在其中一份作了备案、报备等公示公告,而另一份则正好相反。事实上,"黑合同书"便是发、承揽彼此具体执行的合同书,只见不可光,不可以放在桌面的合同书;"白合同"则是公布的,可摆放在桌面的合同书,但却无法得到具体执行,仅是为了更好地报备。
二、"黑与白合同书"在适用法律上的矛盾及融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要求:"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进度款的根据。"由此得知,中标底工程施工合同是应当报备的,并且一旦报备,该合同书就变成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唯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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