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如“工程结算单”可以证实有关客观事实,可以做为提起诉讼的证明之一。与此同时必须写下书面形式民事诉状,一并递交给人民法院。
《民诉法》要求的提起诉讼规定和对起诉状基本上信息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提起诉讼需要合乎以下标准:
(一)上诉人是与此案有立即利益关系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晰的被告方;
(三)有实际的诉请和客观事实、原因;
(四)归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标准和受诉法院所管。
第一百二十条 提起诉讼理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依照被告方总数明确提出团本。
撰写起诉状确实有艰难的,可以口头上提起诉讼,由法院计入询问笔录,并告之另一方被告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理应记明以下事宜:
(一)上诉人的名字、胎儿性别、年纪、中华民族、岗位、所在单位、居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的名字、职位、联系电话;
(二)被告方的名字、胎儿性别、所在单位、居所等信息内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字、居所等信息内容;
(三)诉请和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原因;
(四)直接证据和证据来源于,见证人名字和居所。
二、沒有借条,但工程结算单有签字可以提起诉讼吗
必须形成直接证据连,例如:证据、书证证据、同步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只需能证实这一事就可以了。可以向法庭提出诉讼。
三、项目承包人单方面出示的结算清单是不是可以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要求,“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诉请所根据的客观事实或是回击另一方诉请所根据的客观事实有义务给予直接证据进行证实。沒有直接证据或是直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方的客观事实认为的,由承担证明责任的被告方担负不好不良影响”。
一般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沒有承诺“贷款逾期不给回应视作认同”的清算默认设置条文,项目承包人单方面制做的清算文档不可以做为明确彼此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根据,但在特殊情况下,项目承包人单方面制做的清算文档也可以做为明确彼此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根据。最高法院从证明责任的视角考虑,觉得发包方既未回应也不予以认同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起诉认为,有义务给予直接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诉请所根据的客观事实或是回击另一方诉请所根据的客观事实有义务给予直接证据进行证实”的要求,向法院申请办理工程预算评定。在发包方既沒有对项目承包人的清算文档给与回应,又不认同项目承包人的清算值,都还没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工程造价评定的,依据上述要求,应由发包方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不好不良影响,法院可以将项目承包人单方面制做的清算文档做为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根据。说白了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就是指对工程建设的发承包协议工程款开展承诺和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工程款清算的主题活动。一般而言,工程建设工程款的明确最后都需要根据清算来开展,即项目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和领域的习惯性或行政规章把送审材料递交给发包方,发包人在一定期内开展审批,发觉有争议的一部分,依照合同书和领域习惯性与项目承包人开展商议以获得一致意见。如无法协商一致,再授权委托具备相对资格的社会发展审价组织对建筑工程造价开展审价。以送审价为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0条,适用此条要求的首要条件是被告方承诺,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文档后,在承诺期内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必须确定的是,承诺一定要有发包方实际的审价限期及其不予以回应的不良影响是超期不清算视作认同清算。不然,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法律审判庭于2006年4月25日以《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仅以住建部制订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性文字中通用性条文第33条第3款为根据,沒有在专用型条文中做出贷款逾期不清算视作认同清算之承诺,不可以适用《解释》第20条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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