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出资、交易质押、法律诉讼、财务报告、税收、管理等。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相适应。评估方法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评估方法选择与评估要素相适应评估目的决定了评估对象,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一致。
比如以A发明专利权交易为目的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其评估对象应为“A技术发明专利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评估方法可以选择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这三种基本方法。
但是,如以B文字作品著作权许可交易为目的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其评估对象如果是“B文字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权”,此时针对其中部分财产权的使用权进行评估,与收益法相比,成本法、市场法的应用都会受到较大限制。
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一般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两大类。假如评估目的涉及法律诉讼,针对特定诉讼对象,价值类型可能是投资价值。此时采用收益法适用性高于成本法和市场法。
(2)可收集资料是评估方法选择的基础
可以收集的资料是指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各种资料,是选择恰当评估方法的基础。例如,只有能够收集到可比的交易案例,市场法才有适用的基础。
评估方法选择需要综合分析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
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方法均适用于无形资产评估,但基于无形资产的价值特征--成本与效用的非对应性和无形资产难以复制性,以及无形资产的非实体性、共益性,价值形成的累积性,开发成本界定的复杂性等特征,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评估无形资产的适用程度依次降低。虽然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但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首选方法通常是收益法。
(1)成本法比较适合评估第三方购买、内部开发和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具有以下特性的无形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
①具有可替代性,即其功能作用易于被其他无形资产替代;
②重置该无形资产技术上可行,重置其所需要物化劳动易于计量,也就是重置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易于计量;
③重置该无形资产法律上可行,也就是法律上没有对重新研发该无形资产或者其替代物进行限制。
(2)收益法一般适合评估技术、顾客关系、商标、特许经营权等类无形资产,通常这些无形资产不具有替代性或者替代性很弱。
(3)市场法的适用性主要依赖可比案例的可获得性,如果可以收集到相关可比案例,则市场法适用,否则市场法就没有适用性,通常适合评估技术或专利资产、域名等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