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进行房屋评估之前,我们首先要选择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评估公司的选择由被征收人们协商选择,但在实践中,多数项目征收范围较广,被征收人人数众多,单纯通过协商程序很难选定。
因此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之,评估机构的选择必须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思自治,并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果一个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不符合法律要求,严格地讲其就不具有参与征收评估工作的资格。
在决定好评估公司之后,专业的评估人员就会入户调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一定不要拒绝实地查勘人员进入到户内进行测量。
如果你拒绝其入户测量,评估机构仅在屋外进行测量,就无法真实地反映出室内的装饰物及附属物等评估对象的价值,势必会导致你的补偿权益受损。
但换句话说,如果评估机构在未进行实地查勘的情况下直接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形,那么此类行为就是明显违法的操作。
如果真的遇到评估机构不进行实地考察就出具报告的,大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行动保护好自身权益。
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会得到不同的评估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房屋是普通居民住宅的,评估机构将选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而市场评估法也是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
一份完整的评估报告一定会包括评估方法的选择,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时一定要仔细检查这一点。此外,凡是没有标明评估方法的评估报告都是有问题的,被征收人如果发现就要及时咨询律师做好维权的准备。
法律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也就是说,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房屋价值评估的前提条件。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会有所改变,比如当房屋遇到违法强拆时,被征收人通过确认强拆违法进而申请行政赔偿时,赔偿价值评估时点存在后移的可能性。这需要具体根据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由法官确定。
评估报告应当正确送达给被征收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送达程序的规范,征收方应当依法直接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本人,本人不在可以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大家要记住,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方的送达人员必须经受送达人明确告知其拒收报告,在直接送达不成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留置送达。一些征收方直接将文书贴门、贴墙再拍照即了事的做法完全不合法。
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要申请复核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针对评估环节,法定的救济途径十分有限,且可以申请救济的时间非常之短,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果断申请,不可以轻易错过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