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具有实物形态
无形资产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利、某项技术或某种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原则上没有实物形态,比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商标权、域名等。
2、具有可辨认性
无形资产必须是可识别可辨认的能够与其他有形或者无形资产明细,如企业持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3、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作为一项资产,同时也具有一般资产的本质特征,即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通常情况下,企业必须拥有或控制一项无形资产并且这项无形资产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企业有权获得某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并且能约束其他方获得这些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尚未拥有其所有权,也可认为企业控制了该项无形资产。
(一)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存在灭失的风险
绝大部分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在无形资产保护和使用管理方面也做得不尽人意,更何况是进入破产危机的企业。以商标权为例,在某润滑油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某润滑油公司在经营不善后就未正常使用其所拥有的商标,所以在管理人将某润滑油公司的商标权成功拍卖后,买受人已按照成交价向管理人支付了拍卖款。然而,在完成商标专用权的转让登记前,有第三人以某润滑油公司超过三年未使用该商标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一旦撤销成功,某润滑油公司将不在拥有该商标权,这不仅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某润滑油公司的利益。
(二)无形资产转让手续繁杂
就股权转让而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公司股权的转让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才能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而在破产程序中,这样的要求往往会加重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买受人的商业风险,进而增加了资产处置的难度,导致没有买受人愿意竞拍破产案件的股权拍卖项目。以某实业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股权处置为例,某实业公司持有某建筑公司的5%的股权,因无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只能按照某实业公司的出资额为低价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持法院出具的破产受理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拍卖相关证明及相应的付款证明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被告知需要提供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某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建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买受人;或者凭某建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且由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办理方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这一要求,缺乏灵活性,忽视了破产企业及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亦不利于管理人处置股权。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机关单位缺乏与法院之间的业务联动,基层行政部门无法及时知晓法院的政策变化,也就无法对办理手续的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