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托评估是否可行?_集慧.为企业.更美好

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托评估是否可行?

2023-05-22

  商誉减值测试基本结束了,管悦最近遇到了一个问题:

  国有资产转让,地方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转让。会计师事务所做了个评估和审计服务在一起的委托合同,然后再有会计师事务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人不是股东一方,而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托评估,这种是否可行?

  1.不可行。

  2.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具有如下特征并承担如下责任:

  委托人是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的人,委托人一般是经济行为的相关方;

  委托人应是评估费用的支付方;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这些责任是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承担的。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措施如下:

  由企业单独委托;

  如果要按原有思路操作,可以签订三方合同,即两个委托人;可以约定某个委托人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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