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她去了现场,却不知评估对象是什么?
管悦在山海市上的大学,她在熟悉的商业区找了那个旺铺,这是一次项目接洽,而非现场勘查,赵明轩让管悦一个人去,也是为了锻炼她,3个小时候后,管悦回到了办公室。
她向赵明轩汇报:“房地产现在是出租状态。委托人是企业B,企业B与出租人A协商签订了一个合同。目前的租户C承租到期后,由企业B承租,租赁价格按市价,承租到期后,出租人A保证只租给委托人企业B,B想知道到保证的价值。"
她停顿了一下:“一切皆为对象,我还是搞不清楚这个项目的评估对象是什么?”
关于按市场价签订的承租协议,我个人观点如下:
1.这是一个由合同、协议确定的权利,这个权利属于供应合同权益范畴,按照可辨识无形资产的标准,应该可以界定为可辨识无形资产;
2.供应类合同权益与销售类合同权益不同。一般销售类合同权益至少可以界定为客户关系无形资产,由于市场通常都是买方市场,卖方取得一个确定的销售合同是存在一定收益的,因此销售类合同权益实务中需要评估的情况较多;
3.供应类合同权益,在买方市场中,实际需要评估的情况不多,因为买方即便没有这个协议,由于市场是买方市场,可以很容易找到替代供应商。只有在卖方市场情况下才有可能会被评估。例如,茅台酒的供货协议,茅台酒供不应求,买方很难找到替代供应商,即便是按照市场价供货,通常这个供货协议也是有价值的,可能要进行评估;
4.供应类合同权益评估可以按照“有-无法”评估,即估算存在供应协议和没有供应协议两种情况下标的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收益差进行折现。
管悦:“评估对象就界定为合同权益吧,属于供应类的合同权益,按照“有-无法”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收益差进行折现评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