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例:A企业拥有A公司100%股份,项目投资成本费1000万余元。2009年12月31日A公司账目资产总额1400万余元,经评定投资性房地产1600万余元。2010年1月10日,A企业以对A公司的公司做价1500万余元,另一企业贷币注资800万余元对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资,乙企业原来注册资金1200万,公司增资后申请注册财产达2500万,公司增资后A企业持仓乙公司股权60%。2010年A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年度产生的股权出资是不是视同销售,确定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500万(1500-500)。
一、股权出资应视同销售的见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公司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及其将货品、资产、劳务公司用以捐助、偿还债务、冠名赞助、集资款、广告宣传、试品、员工福利或是分配利润等应用领域的,理应视同销售货品、出让资产或是提供劳务。但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收主管机构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该告诉对财产转移个人行为开展了归类,即当财产使用权属在方式和本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做为內部处理财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财产使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內部处理财产时,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明确收益。
依据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就是指买卖彼此主要以库存商品、固资、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性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货币性资产开展的互换。因而,以长期性股权投资基金注资获得被项目投资部门的股份,归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互换,依据国税发[2008]828号处理财产产生所有权变动应视同销售的精神实质,以股权出资应视同销售。经营者获得的溢价增资等同于获得了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而依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0年第19号)要求,公司完成资产(包含各种财产、股份、债务等)出让收益、股权回购收益、接受捐赠收益、没法清偿的往来账收益等,无论是以现金方式、还是是非非贷币方式反映,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记入确认收入的本年度计算交纳所得税。实例中股权出资应确定500万出让所得的一次性记入2010年应缴税收入额。
二、可用资产重组税收解决的见解
以股权出资中,创投企业将股份引入被项目投资企业,获得被项目投资部门的股份,等同于创投企业为被收购者,被创投企业为收购者,收购者以股份付款。合乎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务[2009]59号)有关资产收购的要求:一家公司选购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以完成对被回收公司操纵的买卖,称之为资产收购。回收企业支付溢价增资的类型包含股份付款、非股份付款或二者的组成。
如股权出资合乎下列标准还能够可用独特性税收处理要求:
(一)具备有效的商业服务目地,且不因降低、免去或是延迟交纳税金为关键目地。
(二)被回收、股份占比符合要求的占比,即资产收购,回收公司订购的股份不少于被回收公司所有股东的75%。
(三)企业改制后的持续12个月内不更改资产重组财产原先的实际性生产经营。
(四)资产重组买卖溢价增资中涉及到股份付款额度符合要求占比,即回收公司在该资产收购产生时的股份付款额度不少于其买卖付款总金额的85%。
(五)企业改制中获得股份付款的投资人,在资产重组后持续12个月内,不可出让所得到的股份。
因而,股权出资应可用企业改制业务流程所得税解决。以上例子中,A企业拥有的甲100%的股权注资对乙公司增资,获得乙企业60%股份。可以当做是资产收购,乙公司以自己的股份选购A企业拥有的A公司100%股份,付款溢价增资均为股份付款。如别的标准合乎,则以上例子中股份公司增资可以可用独特性税收处理要求。可暂不确定性500万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