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要求:负责人税务局应先后依照以下方式核准公司股权转让收益:
(一)资产总额核准法
公司股权转让收益依照每股公积金或股份相匹配的资产总额市场份额核准。
被合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子、房地产开发商未市场销售房地产、专利权、探矿权、探矿权、股份等财产占公司资产总额占比高于20%的,负责人税务局可参考经营者开具的具备法定性资质证书的中介服务出示的资产报告评估汇报核准公司股权转让收益。
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权转让且被购买固定资产净值未产生重点转变的,负责人税务局可参考上一次增资扩股时被合营企业的资产报告评估汇报认定本次公司股权转让收益。
(二)类比法
1.参考同样或相近标准下同一公司同一法人或别的公司股东公司股权转让收益核准;
2.参考同样或相近标准下类似领域公司股权收益核准。
(三)别的有效方式
负责人税务局选用之上方式核准公司股权转让收益存有艰难的,可以采用别的有效方式核准。